主辦單位:教育部
一、貴校如擬提出本(98)年度華語教學學程評核申請,請逕至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/行政規則/下載要點全文及申請表,填妥並完成自評部分,經校方核章後,並備齊下列文件於本年4月30日前(以郵戳為憑)函部審查:
(一)申請表。
(二)華語教學學程核准設立文件。
(三)評核表評核項目及分項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(四)其他有助評核文件。
二、評核結果將於本年5月20日前函復各申請學校,並公布於本部國際文教處『華語專區』網站。通過評核之學程結業者,得憑系所學程結業證書,免考本年度「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」之「漢語語言學」、「華語文教學」及「華人社會與文化」三科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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