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一、依據本部97年5月29日台文(二)字第0970085753C號令修正發布之「教育部辦理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貴校如擬提出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申請,請逕自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/行政規則/下載要點全文及申請表,填妥並完成自評部分,經校方核章後,並備齊下列文件,於本年4月30日前(以郵戳為憑)函部審查:
(一)申請表。
(二)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核准設立文件。
(三)評核表評核項目及分項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(四)其他有助評核文件。
三、評核結果將於本年5月20日前函復各申請學校,並公佈於本部國際文教處『華語專區』網站。通過評核之華語教學系所畢業生及學位學程結業者,得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證書,免考本年度「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」之「漢語語言學」、「華語文教學」及「華人社會與文化」3科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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